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了农业的广阔前景和发展潜力。他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升农民收入和农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明确支持,提出要“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
截至2024年3月底,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达到219.7万家,家庭农场近400万个,50.2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了商标或通过了农产品质量认证。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支持,以及《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实施,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面临着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程度偏低、产业链延伸不足等问题。部分农民合作社存在章程制度不健全、内部治理不规范、服务带动能力不强等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角度施策。
首先,创新破解生产要素制约。在建设用地方面,可以探索“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解决思路,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宅基地和其他村集体闲置房屋设施以分时租赁的方式共享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农机具停放等。在信贷资金方面,可以探索创新建立农机具抵押物评估处置平台,引导多方力量共同参与。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优化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涉及农民合作社成员实名验证的要求进行重新梳理,降低登记、备案难度,并明确实名验证的人员范围及人数比例,为基层登记机关提供准确、统一的操作指南。同时,适时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法工作,激励引导更多成员参与。
最后,完善主体辅导服务体系。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建各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支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提供办公场地、服务设施设备、启动资金、购买服务、挂牌备案等方式支持服务机构发展。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参考民政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经验做法,制定和实施辅导员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争取人社等部门支持,从职务职称晋升、人才评价、社会荣誉等方面建立辅导员培育机制和管理办法,提高工作参与积极性。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