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农村的广阔天地和农业的巨大潜力。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和提升农业竞争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关键。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得到了党的二十大政策的明确支持,旨在通过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与农户增收挂钩。
截至2024年3月底,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达到219.7万家,家庭农场近400万个,50.2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了商标或通过了农产品质量认证。这些成就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支持,包括《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实施,这些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家庭农场规模偏小、集约化程度偏低、产业链延伸不足,以及部分农民合作社存在章程制度不健全、内部治理不规范、服务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采取综合措施。
首先,要创新破解生产要素制约。在建设用地方面,可以探索“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解决思路,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资源以分时租赁的方式共享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农机具停放等。在信贷资金方面,可以探索建立农机具抵押物评估处置平台,引导多方力量共同参与。
其次,要优化营商环境。可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优化意见,对相关法规中涉及农民合作社成员实名验证的要求进行重新梳理,降低登记、备案难度,并明确实名验证的人员范围及人数比例,为基层登记机关提供准确、统一的操作指南。
再次,要完善主体辅导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同时,支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提供办公场地、服务设施设备、启动资金、购买服务、挂牌备案等方式支持服务机构发展。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辅导员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争取相关部门支持,从职务职称晋升、人才评价、社会荣誉等方面建立辅导员培育机制和管理办法,提高工作参与积极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进一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为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