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家住郑州市惠济区,李某和他是同一个小区内的住户,彼此见面经常打招呼,关系还不错。
2015年8月,刘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辆商务轿车,价值17.4万元。由于当时购车人多,刘先生的车需要排队上牌。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先生向李某提起了自己的车需要排队上牌的情况,“没问题,我车管所认识人,保证能给你快速上牌。”李某向刘先生保证自己能帮忙。
随后,刘先生写下了委托书,委托李某代办车辆购置税及车辆上牌。李某在委托书上签了名,并写下了身份证号(后经核实该身份证号码不是李某本人所有)。签完委托书后,刘先生将车开到了李某家楼下,并将钥匙及证件材料一同交给了李某。
“说是认识车管所的人那纯属吹牛,我当时手头欠了不少债,看到他(刘先生)的车比较新,就动了脑筋。”据李某供述,他将刘先生的车开走后,将车开到了一家二手车市场,以14.8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卖,并用刘先生的资料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
两个月后,发现自己车辆已被过户的刘先生报了警。
随后,李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